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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尾羊餐饮连锁店命案一审7被告获刑

时间:2017-12-14 16:10:14

小尾羊餐饮连锁店命案一审 7被告获刑

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年5月发生在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鼓楼店的一起命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范某某等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813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3日晚上,贺某某认为小尾羊鼓楼店拖欠其弟工资,遂叫来包括王某某(系被害人,男,殁年19岁)在内的10多个朋友到该饭店吃饭以抵工资。该饭店前厅经理马某某(女)发现后告诉了店长赵某,赵某便让收银员郭某打电话叫来了其同学董某、范某某、贾某、李某某、张某某5人,等待贺某某等人结账。当晚22时许,贺某某等人吃完饭后以各种理由相继离开,只剩下王某某一人。当王某某也要离开时,赵某、张某某、董某上前要求结账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且殴打了王某某。此后,赵某等7人多次要求王某某打电话叫贺某某来结账,由于贺某某一直没来结账,赵某、郭某、董某、范某某、贾某、李某某、张某某多次殴打王某某。5月4日凌晨,贺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出现场后将王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王某某于5月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董某、郭某、赵某、贾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却作假证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在此案中,被告人范某某、董某、郭某、赵某系主犯;被告人贾某、李某某、张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马某某虽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某、董某、郭某、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10年;被告人贾某、李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马某某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新华网内蒙古频道-北方新报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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